組織章程

台北市東區商圈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東區商圈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結合產官學研各界力量,促進商圈之商業發展、推行振興地方產業等,成立台北市東區商圈發展協會,以期共創商圈發展,達商圈共好。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忠孝復興至光復南路附近商圈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組織商圈內之商家擬定商圈管理公約與推行計劃。
二、 商圈整體發展之建議與計劃。
三、 整合商圈內各廠商意見,敦促政府改善經營環境。
四、 商圈內公共環境的改造與維護
五、 促進商圈內各行業間之聯繫與情感交流。
六、 擔任政府與商圈之溝通平台,協助政府政策執行,並結合商圈意見與建議,輔助政府訂定政策及對現行政策提出建言。
七、 整合商圈資源,協助開發輔導及爭取相關之商機。
八、 針對商圈需求,舉辦各項經營管理及專業技術之培訓與講座。
九、 結合商圈成立服務中心,擴大服務相乘效能。
十、 舉辦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會 員:凡在本市登記有案並贊同本會宗旨之廠商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團體會員會費者,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會員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贊助會員:凡設籍在台北市而擬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為贊助會員。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其他權利義務均詳同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前預先告知,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所繳納之各項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此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3個月,經函請繳費逾3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會員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書面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職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團體財產之處分。
6. 議決團體之解散。
7.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8.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資格。
2.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3.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研議會員大會之提案。
6. 聘免工作人員。
7.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8.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簡則。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中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關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提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團體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及贊助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如為一般會員或贊助會員介紹則免入會費。
2. 常年會費:會員為新台幣貳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任元。每年元月繳納乙次。第一年常年會費併同入會費一繳納。
3.贊助捐助之收入。
4.公部門之補助。
5.基金之孳息收入。
6.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ㄧ日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會年度預算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TOP